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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助孕产子的包男孩_国内靠谱代孕:安徽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时间:2022-03-06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1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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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王侠一再强调,目前,中国仍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切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抓紧抓好,所以国家一直在完善。那么,安徽省2020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赶紧随有喜网来了解了解吧。
安徽省2020年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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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和新生儿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避孕节育手术及恢复生育手术,须由具备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申报、鉴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政府免费向已婚育龄人员提供的避孕药具,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负责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避孕药具经营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
第四十九条 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虚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拒绝、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安徽省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生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实行登记制度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有关生殖保健服务证查核、报告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孩子的,仍然需要办理《生育证》。
再婚生育须符合三种情形
条例对于再生育申请规定三种情形: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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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了内膜息肉

  病情分析:子宫内膜息肉通常患者无临床表现,在检查时发现。有症状者主要表现为月经量多,经期延长及不规则**流血等。子宫内膜息肉绝大多数为良性,极少数会发生恶变。如果患者无自觉症状,息肉比较小,小于1厘米,没有生育要求,通常不需要处理,也不需要通过药物去干预,定期复查超声即可。多参加体育运动锻炼对子宫内膜息肉的痊愈没有什么帮助,但是可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力、增加体质。如果子宫内膜需要大于1厘米、有生育要求、出现不规则**流血等,可以宫腔镜手术治疗。
备孕容卖卵易保胎难两次流产经历记录

  2020年底,我们双方再次进行了各自的染色体检测,但我丈夫没事。我是9号染色体的臂倒位。看了很多医生和知乎遗传专家潘博士的文章,都说是多态的,不能认定是导致流产的因素。卖鸡蛋的人群中1%左右的患病率对我没有影响,但是孩子有机会得到,将来孩子可能会面临这个问题。不过医生还是建议再次尝试自然备孕。
  三月份做了两次血检,因为结果每半天出来一次就出院了。别人得到的结果和单子显示都在正常范围内,我就大意了,没有去看医生看结果。5月份根据排卵期再次备孕,5月26日去生殖科就诊,结果发现上次单子上的同型半胱氨酸值是12.8,叶酸代谢有问题(医生的判断值应该小于单子上的参考范围,所以要提醒大家实验室的检测单一定要有医生检查)。我吃的药是叶酸,直接提到每天10mg,和甲钴胺片、地屈孕酮一起吃。希望这次能取得好成绩。
  去医院做了两次b超,医生说药流成功,不需要清宫手术,但是月经干净了就可以看了。同时,胚胎染色体的报告也出来了,3号染色体上有三体综合征。看到卖鸡蛋是合理的,我很震惊。如果没有问题,卖鸡蛋怎么能打掉两次?原医生说不是遗传问题,可能是外界因素造成的。这种情况下一次是避免不了的,这样就不需要检查我们的染色体了,所以要避孕三个月。我觉得这次考试还是白考.咨询其他医生,建议夫妻做染色体检查,现在不确定怎么做。这方面你懂吗?你能回答吗?
  那是17年的10月,就在结婚前,我出现了一些感冒症状。有个姐姐提醒我是不是怀孕了,我回家检查了一下,真的被抓了。说实话,当时我们还没有拍婚纱照,我还在期待婚礼和蜜月,也希望有两个人的空间,所以知道我怀孕了也不是很开心。但是当你来的时候,顺其自然,让它被接受。
  50天左右出现出血症状和褐色分泌物。第二天,我紧急去医院做了血液检查和b超。没有胎心。孕酮只有个位数,hcg也不高。补充黄体酮一个星期,黄体酮就起来了,但是hcg没有翻倍(当时不明白,但是没有hcg翻倍的概念)。怀着胎心,我的心被放下了。
  几天后,我绝望地去了其他地方找我丈夫。我可能旅途劳累。去了之后,断断续续流了五天血。我也在当地看了医生。我没有推荐保胎和适者生存。在这期间,我的心情非常糟糕,几乎每天都要大哭一场。
  医生直接选择了人流先做一堆检查,回家吃药,第二天一早去医院吃药。名字已经忘了,大概是促进子宫收缩。卖鸡蛋的告诉他四处走走。吃了之后反应很剧烈,感觉恶心,吐不出来。医院里挤满了人,他在走廊里不舒服就想跪在地上呕吐。中间因为我心情不好,他因为一些事情跟老公大吵了一架。大约两个小时,出血较多后,我去了手术室,没有人能陪我。那天有几个人去做人流,看到他们的脸,我还没进去就害怕了。
  然后就是我这辈子最怕的事情。我走进手术室,去找医生确认情况。里面的手术室都是开着的,走一圈就能看到所有的手术台。当时还有一个病人没有下手术台,旁边也没有人。也许麻醉剂还没醒。我只看了一眼,我永远不会忘记那张照片。病人以那个姿势躺在手术台上,下面全是血,直接扎破了我所有的头发.过了一会儿,当我躺着的时候,我开始哭了。不知道是怕孩子死还是怕手术,更可能是心理上的恐惧。麻醉师进来打针,他还是个男医生,但此时他顾不上了。但是很疼。麻醉师告诉我可能会有些疼痛。我直接哭了。当时,我想释放可能持续多日的抑郁情绪。很快我就哭着睡着了。像做梦一样,我隐约听到有人在说话,有人在拿手术器械,那些冰冷锋利的工具,还有接触盘子的清脆声音.
  我不知道医生花了多长时间才让我下来。我头晕,还有点不稳定。我随便拿起裤子就下来了。回家后发现内裤里只穿了一条腿。我在手术室外面的床上躺了十分钟,吃了消炎药和益母草,就回家了。回去休息了半个月,印象最深的是每天都汗流浃背,不管是吃饭还是走几步,甚至睡觉。北方是十一月,暖气还没来,所以是家里最冷的时候。一个月后去医院做了b超检查,恢复的还可以。没有其他问题,我的第一个孩子也正式结束了。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的家人经常催促我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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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赌气流产才半年。况且我的身体不适合生孩子,工作也不顺利。我和老公平时是分居的。我一直在拖延.但是看着身边的人有了宝宝,还是那么可爱。从10月18日开始,我要去看中医,调理身体,准备多生孩子。
  中医好像对我的健康不满意,说我怀孕了不容易保持健康。我被开了很多补气血的药。从月经开始,我每个月都要喝十天左右。你知道我从小就是一个喝了中药就会吐的人。为了调理身体,我每天都喝,回到妈妈家。我妈每天早起做饭吃药,监督我喝。喝了几个月,慢慢适应了中药的味道。
  对了,第一次流产后,我也去做了很多检查,对。
  uch hpv tct 还有一些我都叫不上名字的检查,都没有问题。也和朋友沟通,自己也看了很多信息,现在有一次流产的经历也是比较普遍,所以我也并没有认为是身体真的有什么毛病,就觉得优胜劣汰,加上我当时没有好好的卧床保胎,放松了警惕。再要孩子的时候也并没有压力很大,我在吃中药期间也在进行排卵检测,要孩子就得在排卵期才可以,中间因为种种原因,耽误了几次,所以排卵断断续续监测了四个月左右,比较正常,每个月都能有形态较好的卵子(大小在18-22之间,卖卵接近圆形的形态)。卵子的排出大约出现在白带期间,一般在月经后的15天左右,会根据每个人的月经周期增加而延后,可以估摸大约的时间去医院做检查(我是b超和排卵试纸两种方法共用,至少花了两千块多,b超做的比较多。想省钱可以多用排卵试纸,多做测试,在第二条杠颜色变深后就快到排卵期了,正常24到48小时排出),在卵子成熟后或者排出后尽快同房,宜早不宜晚,因为精子还可以在子宫内存活两三天的时间。这样我们终于在第二次要的时候怀上了(其实感觉我还是比较容易怀孕的)
  发现怀孕后,立马去做了血液检查,孕酮,hcg,雌二醇都挺正常的,这时候挺开心的,也就正常上班了(我是自己做,时间还算自由),但是第二次查的时候孕酮降了几个单位,hcg翻倍正常,医生听我之前有流产史,建议我补孕酮片,我有点犹豫。这时候想和老公商量商量,又酿成了一个错误,因为公公是医务系统,本来想让公公找个医生问问情况,结果公公听说我去检查有点生气,不让我去检查,还说之前的孩子流产可能就和吃药有关系,总之让我放平心态,现在先别着急。我又在丁香医生上咨询了一个专家,他的回复算是给我意义的安慰,先说明我的问题不大,孕酮数值本来就可能随身体有些变化,其实数值都没有问题,另外一方面又讲述胚胎是优胜劣汰的,本身有问题的胚胎也不要去强求保胎。
  这样我的心又暂时放下了,可是我怀孕后情绪变化非常大,有时候特别激动,根本停不下来,希望大家怀孕的时候一定保持好心态,千万别和自己和孩子过不去。
  大约过了十天左右,我想起去找之前的中医看看,那天下午去的有点晚,中医把脉之后建议我马上去医院,卖卵说我的情况不太好。果不其然,孕酮已经低于下限了,hcg涨了几千,已经好几天不翻倍了,还没有胎心胎芽。医生当场建议不保胎了,直接流掉。
  第二天又换了一家医院看,找的产科大夫,给开了2000单位的促绒素和地屈孕酮片,让把hcg先补上来,一共五支,隔天打一次。中午我不放心又去找老中医看,他有些生气我去的太晚,情况不太好,并且直接就说我打那个针没有用,让我吃中药保胎。开完药我又犹豫了,中药和西药能同时用吗?中医说西医没有用,我还打针吗?商量半天,最后还是采用了西医办法,没有吃中药。
  这样躺了十天,打针吃药,什么也不敢动后,期间一直断断续续的流褐色分泌物,再次去医院检查,孕酮更低了,hcg象征性的涨了两千,一点没翻倍,医生说绒毛部分都已经出血了,没法保了。停了所有药物,先等五天看胚胎能否自己流出来,不行再流产。
  五天后复查,还没有流出来,先做药流(基于上次的恐怖经历,我立马答应,恐惧去做手术,在那个冰冷没有温情的环境中,做一个血淋淋的手术),同时建议我做胚胎染色体检查,看具体的流产原因。开了6片米非司酮,隔12个小时吃两粒,吃完后今天一早又去了医院,吃了三粒米索,自己买个小盆,随时看着孕囊掉下来了吗。
  这次吃药后的反应没有那么大,就觉得肚子很紧,有点便秘的感觉加痛经的感觉,葱知乎看了好多,我吃药后开始爬楼梯,到处走动,希望它顺利的掉下来。期间去了两次厕所,出血很多,但是没有出来。大概两个半小时后,肚子越来越紧,疼的那一刻感觉不能走动了,而这次没有老公陪伴,那一刻真的恨他,这样的时候都不能陪在我身边,没有依靠。卖卵唯独妈妈和婆婆一直在身边照顾,走了一大圈后再去厕所,终于下来个血块,放在盆里想拿去冲洗,可是在洗手池边,我感觉怎么也捏不起来,瞬间很想哭,卖卵看着那个血块一下子开始反胃,很想吐。妈妈看我那个样子说帮我洗,我摇摇头强忍着还是把它拿起来冲洗一会,可是里面都是血块,没有白色的东西,我感觉可能不是的。又开始往外走,突然感觉下面一大堆血涌出来了,有一股暖流,我心想这次可能是流出来,赶快去了厕所。从没流过这么多血,连着换了两个卫生巾瞬间就全湿了,确实是的,比刚才的血块大不少,在水流下能洗成白色,赶快带着去找医生确认。这次确定是孕囊,因为我要做胚胎染色体检查,医生给了一个透明小盒,把孕囊放进去,然后倒入生理盐水,交给遗传科。没想到我们这里的医院还做不了这项检查,要送到省城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费用2500,等两周才能有结果。办好了这些手续去做b超看看流的情况,医生说孕囊没有了,但是血块还有一些,开些药等五天再复查,如果到时候不干净还需要刮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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